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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有保险吗

发布时间:2026-02-26 14:34:42 | 寻车网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共享汽车有保险吗相关的问题,今天,寻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共享汽车有保险吗

?全国法院:关于租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全国法院关于租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裁判规则(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租赁公司出租车辆给无资格未成年人,发生事故需担责

    租赁公司作为机动车的实际管理人,未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7日第3版。

  2. 驾驶员醉酒驾驶共享汽车,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不担责

    共享汽车出租方已履行审核驾驶资格义务,并在平台注册时及车身张贴严禁醉酒驾驶提示,对事故当天驾驶员醉酒驾驶不知情,车辆所有人亦不知情,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 :(2019)粤05民终261号。

  3.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汽车租赁公司有利益合作,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情况下,与汽车租赁公司有利益合作关系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责任之方式,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10476号。

    案例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4. 乘客不系安全带,出租车公司不得减责

    驾驶人员有义务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且该义务不排除后排乘坐人员。出租车司机对乘客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后排乘客受伤,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不得以乘客未系安全带为由主张减轻赔偿责任。乘客特殊体质亦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5. 出租人应对营运车辆驾驶经营人选任承担过错责任

    营运车辆实际驾驶经营人的选任关系运输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及乘客权益保障,法律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有更高标准,即要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出租人应对自身的选任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文号 :(2017)黑02民终984号。

  6. 未提示保险额度,平台对超额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共享汽车出租方在协议中关于商业险保额条款无明显加黑加粗标识,未尽到提示或明确告知义务,使客户对风险承担处在不尽知状态,不能做出真实意志判断。为引导共享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本着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平台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7. 光车租赁且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肇事,租车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寻车网

    肇事车辆出租方为专业汽车租赁公司时,应注意甄别租车合同性质及出租人、承租人关系,以确定责任承担。在仅存在光车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仅在存在法定过错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 :(2016)闽0206民初169号。

  8.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认定需综合分析

    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从运输来源、运行管理、收益结算、车辆控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机动车所有人仍享有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并未实现分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机动车使用人追偿。

    案例文号 :(2012)顺民初字第4309号。

  9. 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所有人与管理人需担责

    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将存在安全隐患(如灯光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出租给使用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 :(2020)琼民申1366号。

  10. 驾共享汽车逃逸,保险公司拒赔,租赁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 驾驶员基于租赁关系驾驶车辆,因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过错行为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抗辩免赔,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佐证,且驾驶员逃逸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予以采纳。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在车辆性能及驾驶人选任上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以非营运投保车辆出租用于代步,保险公司是否担责需审查
  •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面对批量投保需求,且明知投保人从事的是汽车租赁行业,理应对车辆用途尽到审查义务,在核保、投保时应当清楚该车辆是用于租赁使用。若同意按照“非营运”的使用性质来投保,则当事人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 案例文号 :(2020)辽14民终1290号(2020)辽民申4938号。
  1. 非营运车辆变更用途为营运,未通知保险人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赔
  • 被保险车辆原为非营运机动车,投保人将其车辆租赁给汽车租赁公司使用,车辆的使用性质已实际变更为营运类车辆。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于双方协商增加保费、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负担。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法有据,符合约定。
  • 案例文号 :(2019)吉民再22号。

共享汽车有保险吗

共享汽车有保险,共享汽车有三险,部分共享汽车还有车损险。所有共享汽车都有交强险。如果没有交通保险,汽车就不能合法上路。但是大部分共享汽车的三者险限额都比较低。

相信大家对共享汽车都不陌生。许多城市有共享汽车,许多其他城市有自行车共享和共享摩托车。

共享汽车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共享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租赁。要租车的话,要办很多手续,带不走。

用共享汽车比租车方便多了。如果想使用共享汽车,需要下载手机里的app,然后上传身份证驾驶证完成实名认证,最后支付一定的押金。

有些共享汽车不需要交押金。

注册后只需要打开app,看看附近有没有可以用的车。如果有,可以找辆车。找到后,通过app打开车门就可以使用共享汽车了。

大部分共享汽车的收费方式都是一样的。共享汽车的使用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里程,一部分是使用时间。

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用户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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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是否允许仅购买交强险?

寻车网(https://www.xunche.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共享汽车是否允许仅购买交强险?的相关内容。

共享汽车一般不允许仅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对于共享汽车运营方来说,仅购买交强险风险较大。其一,共享汽车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复杂,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交强险的保障额度有限,在面对较大的事故损失时,运营方可能需承担巨额赔偿。其二,商业保险能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如车辆损失险等,可弥补共享汽车自身在事故中的损坏维修费用,减少运营方经济负担。其三,从运营规范和风险管理角度,购买足够的商业保险也是对用户安全和自身运营稳定性的一种保障,有助于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情况,避免因保险不足导致运营出现重大危机。

1. 交强险保障范围有限。交强险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中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共享汽车自身的车辆损失等并不涵盖。共享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刮擦、碰撞等情况,仅靠交强险无法解决车辆维修费用问题。比如车辆发生较严重碰撞,车身变形、零部件损坏,交强险对此无能为力,运营方需自行承担维修成本,这对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2. 商业保险提供更全面保障。商业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能在共享汽车遭遇事故导致自身损坏时,给予相应赔偿。像车辆碰撞、自然灾害受损等情况,车辆损失险可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付,降低运营方因车辆损坏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一些商业保险还包含不计免赔等附加险,能让运营方获得更足额的赔偿,保障运营的持续性。
3. 运营规范和风险管理要求。共享汽车运营涉及众多用户和车辆,为确保运营安全和稳定,购买全面的保险是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足够的保险可以应对各种复杂的事故场景,减少因保险不足可能引发的运营危机。若因保险缺失导致事故处理不善,可能引发用户不满、法律纠纷等问题,影响共享汽车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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