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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撞自赔条件是什么
交强险互撞自赔的适用条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是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且所有车辆均已经购买交强险。
其次,事故仅涉及车辆损害,包括车内物品和货物的损失,不牵涉人员伤亡以及外部财产损失。同时,每辆车的损失金额需要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之内。
第三,事故需要由交通警察进行认定,或者在事故发生地适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需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等。
最后,事故双方需要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即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双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而无需通过法律途径或保险公司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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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需要的条件
对于交通强制保险的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实行“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处理机制:两辆以上车辆相互碰撞的,各方应当进行强制保险。只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载财产和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场外财产损失,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在义务交通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由交警认定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依照事故地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包括平等责任、一级责任和二级责任)的有关规定。 双方同意采用“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方法。
拓展资料
1.“相互碰撞与自我补偿”过程:收到报告后,各方应向各自的承销公司报告事故。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告时,应详细记录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损失、责任分工等内容,初步判断“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条件是否符合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和性质等基本信息。 初步判断可能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条件的,应积极了解“相互碰撞与自我补偿”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 如果交警参与了事故处理,应提示客户保持道路交通事故识别。 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事故的,应当提醒客户记录对方的车牌号、被保险人的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交通强制保险公司等信息,并指导客户填写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协议。
2.如果无法确定在收到报告时是否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的条件,可以在调查后引导客户确定。 调查和损失确定, 调查人员应当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调查记录,并对事故损失拍照。 初步估计在调查中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的条件,应积极告知客户“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指导双方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并签字确认。交警参与事故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身份证明书,或者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符合“相互碰撞、自我赔偿”条件的,事故双方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调查确定其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如果调查者后来发现痕迹不一致或有疑问,可以从对方的保险公司调查和收集证据,而另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积极合作。 发现不符合“相互碰撞、自我补偿”条件的,应协助双方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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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可以进行“互碰自赔”的条件——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交强险“互碰自赔”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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