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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2-10 01:34:33 | 寻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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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交强险赔偿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交强险赔偿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一、交强险赔偿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1、交强险赔偿垫付的条件是:
(1)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
(2)人保车险接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垫付的通知书;
(3)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明细和费用清单;
(4)该资金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垫付的费用。
2、法律依据:《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二、交强险支付垫付材料有哪些
1、事故所在地交警出具的支付/垫付通知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
4、伤者就医医院的病情证明;
5、伤者已产生医疗费用清单;
6、有效行驶证和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7、伤者就医医院账号、开户行以及正确户名;
8、索赔申请书。

交强险赔偿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交强险垫付的条件

寻车网(https://www.xunche.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交强险垫付的条件的相关内容。

交强险赔偿垫付有什么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因此,应当认定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本车人员不管是否被甩出车外,均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
拓展资料: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排除了本车驾驶员及车上其他人员,赔偿对象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且两车发生相撞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侧翻以及本车人员死亡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而不是本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后,又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死亡。
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交强险垫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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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垫付条件情形:

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垫付的范围;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

3、保险人收到医院出示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时;

4、交强险规定的其他特殊垫付情况。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寻车网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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