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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规定解读:召回不等于退换

发布时间:2023-10-07 01:13:17 | 寻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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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规定解读:召回不等于退换

汽车召回规定解读:召回不等于退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15日正式颁布,有关专家提醒广大车主,缺陷汽车被召回并不等于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说,召回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这种缺陷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隐患。召回是针对群发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个案。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如2003年发生群发性故障的几种车型,都是技术含量十分高的汽车产品。

汪立昕说,希望广大车主在遇到召回时,能够积极配合企业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做必要的维修。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是一种很正常的商业行为,体现了厂商对顾客负责的态度。消费者应对这样的操作模式正确理解,不必反应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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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哪个部门负责

法律主观:

(一)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三)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四)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五)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一定要符合产品召回规定。在产品召回的规定下,对产品进行更换或者是修理收回。同时,企业必须在产品生产时,要严格把关,加强安全管理,尽量减少产品的缺陷,以免对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一旦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将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就会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与此同时,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生产者在接到质检部门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按规定时间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同时,生产者将备案的召回计划通报相关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已经确认并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最后,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将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并且,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如果,生产者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将会开展缺陷调查,并自启动缺陷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一)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二)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符合产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单》,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三)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其中召回不合格的产品,首先肯定要先认定该产品究竟是哪里不合格,具体会给消费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在召回的同时也要给消费者解释清楚,不能没有原因的就是说要召回产品,这样消费者肯定是不会买账的,同时对产品召回之后还需要做好善后工作,该赔偿的就要作出相应的赔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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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后如何处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由此可见,召回并不等于退货,退货只是执行召回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经验与国外召回管理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的召回是通过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方式对缺陷进行消除的。 寻车网

拓展资料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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