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1 03:26:31 | 寻车网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新版本的交强险条款于2008年2月1日实施
交强制险总则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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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
但存在特定的例外情况。在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以及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或者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投保人可以申请短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些特殊情况下,保险的有效期限会相应缩短,具体期限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交强险的核心在于其强制性,
它要求所有车主为被保险的机动车购买,旨在保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排除本车乘客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这一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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