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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10 15:36:00 | 寻车网

今天寻车网小编整理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的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保险人对伤害对象的限制、损失原因的免除和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1.对伤害对象的限制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造成的以下特定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损失原因的免除
对于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扩展阅读: 【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汽车的交强险主要都保什么?

汽车的交强险主要保障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人身伤亡


交强险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这包括因前兄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等。一旦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经济援助,确保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二、保障财产损失


交强险不仅保障人身安全,同时也对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进行保障。这包括车辆损失、车载物品损失以及其他因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当车辆发生碰撞、刮擦等事故时,交强险可以帮助承担对第三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赔偿原则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事故中的驾驶员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会提供一拆慎定的赔偿。这一原则确保了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了因责任纠纷而延误救治的情况。


交强险的具体保障内容如上所旅悔敬述,主要包括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障,并且遵循无过错赔偿原则。这项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援助和赔偿,确保交通事故的妥善处理。建议车主及时购买交强险,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包括哪些

寻车网(https://www.xunche.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寻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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