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22:22:24 | 寻车网
不明白你说的重复赔偿意思是什么?
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是有顺序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第三方的损失,必须是先以交强险的限额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再以商业第三者的限额赔偿,两个保险的加起来的赔偿总额不会超出实际赔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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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问的是能不能一起报销吧,
当发生没有涉及到别人的事故时,自己赔自己,就只需要走商业险里面的车损险赔付自己的车辆维修费用,如果涉及到本车车内人员受伤走驾驶员和乘客座位险进行赔付,不需要交强险赔,
当发生涉及到别人的事故时,先走交强险赔付,交强险的额度比较低,赔不够的再走商业险赔付,
比方我开车,撞了别人的车,我全责,对方修车的钱,人员医疗费用都需要我们承担,因为交强险只有2000的财产赔偿额度,那么,超出的部分需要动用商业险里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付,如果对方挂了,交强险只有110000的死亡赔偿额度,超出的部分依然需要动用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补充,
商业险,交强险是两个部分,动了哪个赔那个明年就要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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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可以分开缴纳的,强制捆绑销售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扩展资料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寻车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