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4 20:22:56 | 寻车网
交强险标志通常在完成交强险购买后给予。
以下是详细解释:
1. 购买交强险后,保险公司会生成相应的保险单据和交强险标志。这个标志是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证明,也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必备证件之一。
2. 通常情况下,在购买交强险后,保险公司会直接将交强险标志寄送到车主所提供的地址。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处理速度和邮寄效率。
3. 如果是在线下购买交强险,车主在购买完成后,可以直接在保险公司领取交强险标志。部分保险公司也会提供电子保单服务,车主在完成购买后,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途径下载电子保单和交强险标志。
4. 交强险标志是车辆合法上路的重要证明,车主在收到标志后应及时将其放置在车辆挡风玻璃的指定位置,以便交警查验。同时,车主也应妥善保管好交强险保单和标志,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在完成交强险购买后,保险公司会生成并寄送交强险标志给车主,或者车主可以直接在保险公司领取。车主收到标志后应妥善保管并放置在车辆指定位置。
交强险标志为一年一换,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新车年检标志在汽车购买之日起6年内为两年一换,在期限内(为2年)去车管所领取年检标志,也就是免汽车上线年审。汽车使用6年以后,年检标志为每年一换。
环保标志已取消,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意见公布了关于机动车检验工作的18项新政。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小汽车免予上线检验:
1、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
2、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3、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
扩展资料:
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自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运营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享受免检政策的车辆范围为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包括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
享受免检的期限为6年,包括在今年9月1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具体说来,即2012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能够享受两次的免检优惠;2010年9月1日以后,但是在2012年8月31日之间注册登记的车辆,只能享受1次的免检优惠。
所谓免检,只是免除上线检测。车主仍然需要每2年定期检验,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而如果在免检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就恢复原规定参加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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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强险标志为一年一换,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新车年检标志在汽车购买之日起6年内为两年一换,在期限内(为2年)去车管所领取年检标志,也就是免汽车上线年审。汽车使用6年以后,年检标志为每年一换。环保标志已取消,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享受免检的期限为6年,包括在今年9月1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具体说来,即2012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能够享受两次的免检优惠;2010年9月1日以后,但是在2012年8月31日之间注册登记的车辆,只能享受1次的免检优惠。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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