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00:07:38 | 寻车网
交强险不一定必须要登记在车主名下的,也可以是机动车的使用人。也就是说交强险的登记人可以是车主或是机动车的使用人。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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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赔车主。交强险是强制险,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必须要买,其主要保障内容为:若被保机动车在正常使用的过程当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可以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但是,交强险可进行理赔的“受害人”,是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自然也不包括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