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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能报停吗
法律分析:可以,需要的手续如下:
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二块车辆号牌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等。
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车辆报停需要交交强险吗?
汽车报停后不用交强险。
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93(4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月前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申请,征稽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报停条件的收存行车执照和牌照后,办理停驶(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营业性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非营业性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报停车辆超出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
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报停车辆因定期检验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汽车报停后还用交强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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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停后不用交强险。
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93(4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月前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申请,征稽机构经激带审查对符合报停条件的收存行车执照和牌照后,办理停驶(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枝铅轿月,营业性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非营业性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报停车辆超出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猛肆。
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报停车辆因定期检验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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