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06:42:09 | 寻车网
是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 II 阶段)》测试判断的排放标准,是国标。
扩展资料: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Ⅰ)
( GB 18352.1-2001 2001-04-16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参考资料:
中国环保网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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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三类证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在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后即可办理。
根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 土地使用权 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 技术职称 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 管理制度 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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