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8 15:19:46 | 寻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9年6月21日起,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购买的符合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府服务网jj.gdga.gov.cn查询)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3年(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临时号牌,逾期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四、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过渡期(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过渡期结束后,违标车辆仍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解读
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2019年6月2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使用成本低、出行方便等优势,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经市公安局等部门摸查统计,我市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110万辆,其中超标车约占92.4%。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标准委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了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制度。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可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无序问题,有利于掌握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分布状况,管控交通秩序和预防交通事故,破解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赔付难问题,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车辆和打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
二、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据
措施一: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新标准实施(2019年4月15日)后不得生产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一条: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措施二: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在新标准实施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二条: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措施三:规定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登记上牌指引详见附件)。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三条: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尚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的省(区),要提请省(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大力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式,由公安机关为在售的合标电动自行车预先批量查验车辆、批量核发牌证,提高电动自行车登记率。
措施四:规定对符合旧标准车辆限时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号牌,逾期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依据:《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各地可以结合当地道路交通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发放临时号牌,载明牌证有效期,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措施五:规定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四条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三、制度实施的对象人群
本《通告》的制度实施涉及到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我市范围内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8间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二是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500多间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三是我市约110万辆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及其骑行人。
四、与以往文件规定比较的变化之处
以往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依据的文件主要是电动自行车旧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根据上述文件,我省实行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牌证。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我省不再实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管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只有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才能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
五、制度调整可能会带来的影响
实施登记上牌后,电动自行车有了“身份证”,交通违法行为将会被溯源追责并逐步减少,交通秩序将会得到改善,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将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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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国标正式出台以来,一直都是行业热议的话题!这样的政策无疑引发电动车市场格局的大变革,毕竟很多人的电动车可能都不是“合法”的,现在,我们一起来了解下2019电动车新国标规定,看看你家的电动车是否“合法”。
一、2019电动车新国标规定
1.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之后正式实施了,但还是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什么要实行新国标政策呢?其实,新国标政策的实行是吧必然的,如今电动自行车已经不是早期只有少部分人才使用的交通的工具了,现在全国有3亿人都在骑电动车,庞大的用户规模,社会影响就非常大了,如果没有详细的规范和要求,很容易引发问题。
2.电动车新国标将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其中电动自行车划归非机动车;机动车分为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关键的区别在于时速是否大于25km/h。
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按电动车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重量禁超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此外,电动车新国标还对电动功率、蓄电池电压、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4.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
5.电动车新国标推出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都将会面临着很大的变化。这两种车型都要上牌照、考取驾驶证,并且缴纳交强险,才能在路上正常的行驶。电动摩托车转为机动车管理,对于大多数电动车用户而言,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原因有三:
01 机动车驾照
将半数的电动车驾驶员拒之门外,他们有很多是不识字的老人,要是参加交规考试,一不会操作电脑,二可能试题上的字都认不全。 寻车网
02 费用
考驾照费用、上牌费、年检费、保险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03 禁摩
现在很多城市都还在禁摩,摩托车牌照一证难求,无证驾驶机动车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新国标实施之前,电动车用户只需要给自家的超标电动车上临时车牌便可在过渡期内上路骑行,这样就可以不用驾照、不用买保险。上牌登记还有不到一个月时间,未上临时牌车辆请务必尽快去上牌登记。
@2019 以上就是公安部关于电动车管理新规定(中山电动车新政策)全部内容,更多相关信息,敬请关注寻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