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汽车导购比较关注的小伙伴们一定非常关心租赁汽车 汽车租赁需要哪些手续?,今天寻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汽车租赁需要哪些手续?
汽车租赁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即不同性质的企业或者个人,需要提供的证件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单位介绍信、公章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港澳台等海外人士租赁需要有国际驾驶执照、护照等资料,并且还需要有正当职业的担保人。
汽车租赁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即不同性质的企业或者个人,需要提供的证件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单位介绍信、公章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港澳台等海外人士租赁需要有国际驾驶执照、护照等资料,并且还需要有正当职业的担保人。
一、租车时需要提供的证件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租车时需要的证件有所区别,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企事业单位: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单位介绍信、合同章或公章、承租方经办人身份证、驾驶证。
2、私营、集体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合同章或公章、承租方经办人户口本、身份证及驾驶证。
3、港、澳、台同胞、海外人士:
还乡证或护照、国际驾驶执照、需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
4、个体居民: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驾驶执照、担保人户口本、身份证等。
需要用到的证件一般均为原件,不过各个公司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以上为可能需要用到的最全资料。另外,不同的公司对租车驾驶员的驾龄都有限制,要提前确认清楚。
二、租车相关的保险细节解读
租车注意事项需认真理解各个租车条款,尤其是对于车损、三者、盗抢等保险条款细节,一定要向租赁公司了解清楚,租车注意事项保险不容忽视。因为一但出险,经常会出现租车人因为保险问题和汽车租赁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
一般租赁的汽车最起码应该投四个基本险种,包括交强险、盗抢、车损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有一些租赁公保司出于成本考虑,抱着侥幸心理,往往只投了部分保险,出了事故要租车人自己承担,如果条件允许可查看一下保单,不能仅看租赁价格的高低。
不计免赔险种要特别注意,如果车损在1500元以下,没买不计免赔的客户,要自行承担,这费用远超日租金。
如果维修费超过1000元的,还须另行支付相当于维修费20%的加速折旧费。
对于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的,也要承担新车购置款20%的车辆损失费,并且分别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在租车时,必须要查看车辆是否粘贴了交强险保险标示,如果没有,一定要向租车公司问清楚,并索取保单随车携带。此外,很多租车公司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较低,为了安全起见,消费者可以在租赁汽车后,向保险公司购买短期的第三者责任险。
从租赁汽车提供的资料来看,企事业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相对个人居民来说还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等其他企业的信息资料。港澳台和海外人士除需要提供护照、国际驾驶执照外,还需要有担保人,并且担保人必须要有正当的职业。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吗?性质是营运的,是一样的吗?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的,性质都是营运车辆。
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1、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必须是营运手续的车辆,这样才能合法获取因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如果不是拿营运手续的车辆开展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即为非法收益;
2、目前国家在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还不是很全面,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误解。其实租赁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本质区别就是,在有同样营运许可的前提下,租赁汽车不允许带司机服务,而出租汽车不允许不带司机服务;
3、虽然道路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查处力度还不够大,可是一旦抓住现行就是3万-5万的罚款。比交警的罚款要厉害的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寻车网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如下:
1、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3、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4、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法人资格。
7、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8、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9、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10、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11、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综上所述,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寻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内容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了解更多 汽车导购资讯敬请关注寻车网。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