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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案例分析:车辆自燃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吗

发布时间:2023-10-06 10:05:25 | 寻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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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案例分析:车辆自燃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吗

汽车商业保险的案例

李女士驾龄刚刚两个月,购买了一辆新车用作家庭日常代步工具。为锻炼车技,李女士找来自己的姐姐当陪练,但由于倒车时不慎,结果将姐姐撞伤,花了几千元治疗费。事后李女士想到自己购车时投保了全险,其中也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自家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请求。这样她非常不理解。
李女士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对保险条款理解有偏差。该案例是否理赔的依据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条款中所谓“第三者”应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车内人员。李女士的姐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某些用心不良的人为了骗保,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而设定的,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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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险大变动,电池坏了也能赔?

在前几年夏天,许多人应该经历过这样一场暴雨,那就是河南暴雨。在河南暴雨当中,许多车主必然损失惨重,应该都准备保险理赔的事情。但是对于传统的燃油车来说,这些理赔十分简单。那么,作为新能源车的车主,又该如何去理赔呢?

在21年的8月4日,为了针对新能源车主车险理赔的事情,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征求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的案例,也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新能源汽车也将拥有自己的专属汽车保险了,这也是妥妥的VIP服务,那么为什么要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出专属车险呢?

其实,传统燃油车的车险对新能源车险也是可以投保的,但为何要再次推出新能源车险呢?这主要是由于燃油车和新能源车,虽然都是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但其实两种车的差别还是很大的。首先新能源汽车主要靠的是动力电池,而传统燃油车主要靠的是发动机。相比传统车险,只需要保发电机就可以,不用保电池水泡等其他问题。 寻车网

因此,在河南经历的暴雨当中,燃油车被泡之后,损失险就能直接赔偿,但是对于新能源车主来说,当他们的电动车被泡之后,可能就有很大的困难。

而此次发布的车险当中,就已经把新能源车专属条款的责任和附加责任以及风险,全部考虑进去。据悉,新能源汽车共有三大主险,分别是新能源汽车损失风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新能源汽车人员责任险,这三大主险都是独立的。

这三大主险当中,新能源汽车损失险还包括了起火燃烧,这也明确指出不仅保护车身、电池、储能系统,电动机系统、控制系统等出厂设备,当汽车燃烧时,都可以找新能源损失保险理赔。

相比较于传统燃油车险,新能源车险的折旧系数更是高,而一辆汽车的价值多少,主要是由它的购置价和折旧系数所决定的。在10万到20元的电动汽车领域当中,5年驾龄的新能源汽车,折旧率达到84%,这也意味着在新条款下,新能源汽车的保险额将会下降16%。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当新能源汽车专属车险正式出台时,我们在必须要购买三大主险之外,最好也要购买附加险,那样才能保证好自己的利益。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案例分析:车辆自燃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吗

案例分析:车辆自燃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吗

12月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世纪大道一汽汽车厂门口发生一起汽车自燃事故。冬天天气干燥,静电打火也可能是导致汽车自燃的原因。那么,车辆自燃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吗?车辆自燃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如何减少由此引发的理赔纠纷?
【示例回顾】爱车突然起火几近报废,车主诉请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2015年9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单,缴纳了元车辆损失保险费,赔偿限额为981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
2016年4月12日凌晨2点40分左右,原告投保的粤S××××东风日产D×××××轿车(当时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马路上)突然起火燃烧,后经当地消防队出警灭火,但原告爱车烧毁严重,几近报废,损失重大。
刘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自燃不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责任范围,原告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依约赔偿原告车损人民币98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示例争议焦点】自燃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刘某某认为,其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将可以赔偿的火灾释义局限在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不同于普通大众的理解,应属于免责条款,对其应当不生效。
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车辆粤S××××在该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其中与本案有关的险种是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2016年4月12日,原告报案称保险车辆起火,该事故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进行调查,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的部位位于保险车辆发动机舱内中部及靠近挡风玻璃处,并排除了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车辆发动机电器线路故障。根据该份认定书可以确定,保险车辆属于内部起火,没有外来火源引发。根据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部分释义“火灾”的解释,消防部门的认定已排除保险车辆以外的火源引起保险车辆起火,事故的发生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示例分析】
引起车辆自燃的火灾不属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 一、 2015年9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车牌号粤S××××的东风日产D×××××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981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0日二十四时止。原告未投保自燃损失险。
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交了商业险保险条款,其中第二章“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第三条约定的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的火灾。
第四部分释义中载明了: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二、 2016年4月12日凌晨3时左右,本案保险车辆粤S××××停放于北京市朝阳区库房门口起火,该事故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进行调查,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的部位位于保险车辆发动机舱内中部及靠近挡风玻璃处,火灾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车辆发动机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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